香港创业板成立于1999年,市场曾预期其将成为“香港的纳斯达克”。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最低市值不低于4600万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公众股东须持股人数有100名以上;管理层持股量须持有不少于35%;香港创业板实行保荐人制度,保荐人担负着清晰的上市保荐和上市辅导责任,是联交所与上市公司沟通的主要渠道。
四、创业板设立目的是什么?
(1)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2)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3)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4)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5)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五、创业板市场交易相关内容:
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股票;投资基金;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债券回购;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
创业板买卖规则:
(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3)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安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