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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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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厢纪事碑》

  现藏于潮州市博物馆的一块碑刻,因是仅存的一块涉及明代西厢乡的陶瓷生产碑记而备受关注。此碑因没有碑额或碑题,发现收藏之时,被有关方面人员定名为《西厢陶工碑》并编入资料。

  一些人在解读碑文时,将它释为陶工(窑户)与官府打官司,打赢(胜诉)之后立碑纪念。自此以讹传讹。此事本人十余年前已曾撰文述及,指出立碑原由。近读《七圣庙与〈西厢陶工碑〉》,觉得它之被误读不但没有消除,反而有越传越玄之势。于是,又触此再抒一己之见的想法。

  一、关于此碑的定名。窃以为,此碑实应定名为《西厢纪事碑》更为准确。原碑无额无题,当初将其定名为《西厢陶工碑》未见恰当。该碑虽涉及陶瓷生产,是研究明代潮州陶瓷特别是枫溪陶瓷的历史资料,但不是陶工所立,更不是专为陶工而立。

  立碑时间是万历二十八年(1600),立碑人是当时西厢下社(即枫溪一带)的乡绅及乡民代表(当然也不排除其中有窑户),但除知吴卜高其人为吴殿邦之父外,其它人已无可考证。吴殿邦当年十八、九岁,既未中解元(万历四十年,公元1612年),更未中进士(万历四十一年),其父是以自己“郡庠生”的身份出面的。

  碑文的主题,是因为提供上司府县各衙家伙并春秋二祭、军务考校的用瓷用器等事,要求仍照原先批文规定蠲免该地在潮州城内的杂役。因得到批准并同意立碑的。这是一块纪事碑,不是一块所谓的“陶工碑”。

  二、关于民告官。由于以前有研究者将碑文释为陶工与官府打官司的前因,故《七圣庙与〈西厢陶工碑〉》的作者,将此夸大为“民告官的大事”,并接着幻化出“即陶瓷土匠们在多次向有关机构追讨相应工款未果之后,集体联名向省城及朝廷控拆。”不但上京告了状,甚至进一步杜撰出“据资料记载,‘潮州督贡瓷’退还了陶工们的瓷款。

  这样,陶工们集体打赢了官司。为纪念这次胜利,陶工们立碑留念,并署上各陶瓷工匠们的姓名。”(上引皆见该文)。这实在太离奇了。

  事实又如何呢?

  从碑文我们得知,这种因上交陶瓷并派夫役搬运而要求蠲免城内杂役的事,立碑前已发生过一次(这也说明上交瓷器一事,万历二十八年之前已有之)。

  因此,才有第二次向察院呈文蒙准,批给(让他们告知)海阳县“依蒙执行”之时,“乡民到官执出前经府告批口允蠲兑告示照旧归厢”(碑记原文,下同),再凑足理由,“审明申详,去后续蒙院批:城内作工旧规原无,以后不得暨行混扰,听立碑遵守”的再次批复。

  从立碑的行文方式及语气看,这只能是一次(连上也可称二次)呈请获批的行动,其呈文相当于现时“关于要求……的请示”的文体,并非所谓“民告官的大事”。第一次是送呈潮州府(早已获批并执行了一段时间),第二次(即立碑的这一次)是送呈察院。明时察院设按察司佥事和副使,一察院就设在潮州。城内旧有察院衙地名,说明那里便是察院衙门所在。

  明代设“××中书省”,虽有管辖范围,却非后来行政区划的“省”。因此,所谓“集体联名向省城和朝廷控诉”,实在是子虚乌有之事”。

  那么,造成这一次行动的原因是什么呢?原因是“近被权借一二以助不已之役,后因而混差叠取,民不聊生。”(碑文)。即是在万历二十八年之间一段时间,因城内夫役应付不了,向西厢下社临时借用了一些人力补充城内夫役之不足。不想此后变成固定摊派,全然不顾以前的批文(即碑记中所说的“前经府告批口允蠲兑告示”),并且越来越严重,使民不聊生所致。

  如果用心解读碑文,上述这些事实是清楚的,实在杜撰不得。而且,立碑的举动,是经察院批准和本县(按:指海阳县)给帖示谕的,目的在于共同遵守,并且里面还有感谢之意(碑文:蒙批准依立石以志院府县之功德于不朽云”)。根本就不是陶工“打赢官司”自行“立碑留念”。

  三、关于“潮州督贡瓷”。目前能见到的潮州有贡瓷的资料,只有一条。这便是《石湾陶瓷考》中,有这样一段话:“故老相传,谓明末李尚书待问奉命往潮州办贡瓷顺道返佛山,见石湾地方可建窑,即行建筑。”

  李待问为明万历间进士,崇祯十一年(1638)七月任户部尚书,至崇祯十五年(1642)去职。他既然以尚书身份“办贡”,当在这段时间,它距离万历二十八年(1600)已是后了38-42年。所谓“潮州督贡瓷而退还瓷款”,未知出于何典?

  潮州有没有贡瓷,笔者早已在《〈石湾陶瓷考〉透露的信息》一文中有论述。明崇祯之前,特别是前文所指万历年间有没有贡瓷,只好留待专家和同好继续考证了。

  四、关于立碑的地点。本人赞同《潮州市文物志》所言,即“此碑竖于北(注:印本错为“西”)厢七圣乡附近”之说。明代除七圣乡村落、田园之外,原七圣庙至湖山间的大量空旷之地,仍属公地。

  该碑为什么立于此处。从碑文的开头我们可以找到答案。原来除供应前述瓷器并“出夫搬运”之外,西厢下社还负担“城外西坛濠沟堤岸官路工作”。这附近正是他们的“工作范围”。

  碑立于此处,就是告知西厢及其它乡民,西厢下社的“工作”就是这些,“城内夫役旧规原无”,立碑前即使有,现在也“悉照蠲兑”。同时也提醒有关官吏,“以后不得违宪混扰”。(引文见碑文)。它实在与七圣庙以及迁建此庙的左近各乡及主事人没有什么干系。“七圣庙”(或七圣乡)只是现在作为说明立碑地点的一个地望而已。

  □ 史海钩沉        阿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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