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官宣“认房不认贷”
9月18日,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潮州监管分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通知》称,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要求,推动潮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潮州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优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潮州市范围内,其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通知》自9月15日起零时施行,在此之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编辑 张泽慧 责任编辑 詹树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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