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工上岗是否必须持有电工证?”“能否自己开车到有资质的批发仓库去装载烟花爆竹?”前段时间,市应急管理局上线“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与市民通过电波进行交流,倾听群众呼声,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

市应急局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市应急局供)
群众提问:近期我工厂打算招收一名电工,是否必须持有电工证?
潮州市应急局回复:电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所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工厂要招电工就必须招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然就会受到处罚。
关于群众咨询的“想核对电工应聘者提供证件真伪”的问题,市应急局工作人员介绍,初步判断证件的真假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从“服务”中的“查询服务”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平台”,输入身份证号和姓名即可查询;二是关注微信公众号“潮州应急管理”,在“政民互动”进入“便民查询”,同样可以进入应急部的信息咨询平台,输入身份证号和姓名即可查询。“正常情况下,在咨询平台能查到的证件,就是真的。”该工作人员说,特别要注意新版的证书右下角有个二维码,必须关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使用公众号中“扫码查询”扫描才能获取证书信息,凡是直接使用微信公众号“扫一扫”扫描证书二维码即可获取证书信息的情况,均为假冒证书。
如何考取电工证呢?工作人员说,考取电工证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是须到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学时;二是培训完成后参加电脑理论考试,理论考试完成后参加实操考试;三是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都考核合格了,由考试机构将发证申请材料报给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就可以发证。
群众提问:我现在在卖烟花爆竹,有县(区)应急管理局发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我自己有小货车,能不能自己开车到有资质的批发仓库去装载?
潮州市应急局回复:自己开车去装载烟花爆竹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机关抓到是要受到处理的。原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65号令第七、第八条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必须能够满足配送的需要,销售烟花爆竹必须严格实行配送上门。因此,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点,必须从我市已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采购烟花爆竹,严格执行配送上门服务。拉载烟花爆竹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设置警示标志,用私家车辆拉载烟花爆竹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运载烟花爆竹,无疑是在运载一个移动的“炸药包”,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
记者获悉,为切实加强汛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近期,市应急局开展汛期烟花爆竹专项安全检查。在企业中,检查组听取了负责人关于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对产品进货渠道、流向登记、存量等产品流向管理,仓库通风、防潮、防静电、防雷击等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就隐患排查、安全培训、消防安全设施、警示标志设置等问题进行细致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按要求做好整改。
检查组要求,各企业要加强仓库安全管理,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和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加强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完善应急响应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特别是强降雨、大风、雷电等突发灾害情况预警预报,增强风险意识,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防范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及时排查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稳定。
群众提问:在森林防火期内,对未经批准在林区擅自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如何处理?
潮州市应急局回复:近年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有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发展生产,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按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坎,炼山造林和火烧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当前,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居多都没有经过审批,没有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属违法行为。按照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有些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防火部门责任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活动应注意什么?申请野外用火需办理什么手续?据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等。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审批单位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身份证明,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或者权利人同意用火的书面意见,以及用火范围图;(二)审批单位收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验防火安全措施;(三)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扑救人员,在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市应急管理局表示,此次“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为市应急管理局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交流与沟通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对进一步加强机关党风政风建设、树立机关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接下来,市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听民声汇民意,解民忧聚民心,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应急管理、支持应急管理,大力推进“大应急”发展,为建设美丽潮州贡献应急力量。
作者|潮州日报记者 丁玫 实习生 翁烨凰
编辑|吴冰
审核|庞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