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新找到工作
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却隐瞒就业事实
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这样的欺诈骗保行为万万不可!
后果很严重!
赶紧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惠州市社保局仲恺分局根据有关线索核查发现,陈某于2019年9月4日申请办理失业待遇,核定享受失业待遇时间为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后经查实,陈某已于2019年8月在东莞某公司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2019年9月4日,陈某在隐瞒已重新就业的情况下向仲恺社保分局申请失业保险待遇。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陈某每月按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到,但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重新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11万元。
处理结果
2020年6月17日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陈某处骗取金额二倍共计4.15万元的罚款,损失基金已追回。
2023年12月25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停止领取失业金的情形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包括被用人单位录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单位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或已进行就业登记的;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成为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等情形;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温馨提醒
1
不要心存侥幸
近年来依托大数据比对、系统预警检测等参保人只要重新参保缴费,重新就业的关联信息就可以直达监管。
2
切莫以身试法
国家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切莫贪图眼前利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伸手必被捉。
3
不要觉得中断领取就会吃亏
01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已核定但未领取完的期限不会作废,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
02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同一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以申请稳定就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03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申请自主创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来源|潮安区社保局、潮安发布
编辑|翁纯
审核|吴燕珊
编辑 翁纯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