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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通告

潮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上级要求,结合潮州市烟草零售市场发展实际,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通过登报公告、复函等形式向社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同时经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修订通过了《潮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潮烟规〔2024〕1号),现向社会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广东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粤烟专〔2022〕9号)执行。

第三条  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并负责湘桥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县(区)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与住所相独立,面向公众日常经营的固定场所。

潮州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烟草专业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等。各类业态的识别标准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以烟草制品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定、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布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为推动全市农网高质量发展,提升城乡零售点合理布局水平,本市零售点布局以全市各街道(镇)作为市场单元,同时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乡分类标准,结合地方政府划定的乡村振兴战略帮扶镇、示范镇及行政区域等实际情况,将最小市场单元划分为农网及城网,分别设置零售点上限指导数。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按照“先退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申请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农网城网划分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为标准,对各市场单元内乡中心区(城乡分类代码210)、村庄(城乡分类代码220)统一划定为农网;对各市场单元内主城区(城乡分类代码111)、城乡结合区(城乡分类代码112)、镇中心区(城乡分类代码121)、镇乡结合区(城乡分类代码122)、特殊区域(城乡分类代码123)统一划分为城网。

潮州市烟草专卖局按照国家统计局2023年公布的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划定当前全市市场单元农网城网区域,并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更新情况,及时对照调整农网城网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分布、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以及五年内零售点的历史峰值等情况,确定全市各区县所辖各街道(镇)农网、城网零售点指导数。以此为基准,每6个月结合区域属性、零售点存量、农网高质量发展要求等参考因素,对辖区内市场单元的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潮州市所辖区域各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受市场单元数量和距离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零售户主动申请办理歇业,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场所经营,需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新增设学校或原有学校出入口改建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零售户自中小学、幼儿园设立或出入口改建完毕后,6个月内主动歇业并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场所经营,需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

(四)自然人持证零售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且不超过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其具有经营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提出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以原零售许可证剩余年限给予一次核发;

(五)申请人为烈士家属(仅限一人),在本市范围内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烈士家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或其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优抚军人、残疾人,无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本市范围内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市场单元数量限制,不受距离限制,按“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具备参战经历的退役优抚军人;

(二)申请人为持有一或二级伤残鉴定的退役优抚军人;

(三)申请人为持有一或二级伤残鉴定的残疾人,同时持有县(区)局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开具的特困等相关优抚证明的。

第三章  禁止设置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出入口50米(含50米)范围内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味污染等隐患或储存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对卷烟造成污染,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无实质性物理间隔;

(四)经营场所无敞开式经营门面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内,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的;

(五)经营场所未形成商品实际展卖区域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区域;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合法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受本规定的影响。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是指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零售点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测量起止点为两场所出入口(进出通道口)的中心点,有多个出入口(进出通道口)的,选择两场所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进出通道口)的中心点作为起止点; 

(二)测量需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不少于”、“以上”、“范围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可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改革要求、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由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适时调整,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2023年6月8日发布的《潮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潮烟规〔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