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属于窃电?
根据《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窃电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取非法技术手段给电费充值卡充值后用电;
(七)使用特制窃电装置用电;
(八)私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
(九)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的参数少交电费;
(十)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的。
二、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四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中止供电。窃电用户应当按照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承担不高于应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窃电会带来的危害?
窃电行为不仅造成供电企业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如窃电者野蛮改接电路,导致触电伤亡;如一些人因侥幸窃电,大量开启电器,导致线路过载引起火灾;一些窃电者造成供电设备损坏,导致台区停电,不仅影响他人用电,甚至危害他人生命安全。
所以,窃电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损害了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更重要的是,窃电行为还可能导致火灾、电力设施损毁、大面积停电等严重事故。
可见,窃电不仅损害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危害到整个社会电力安全与稳定供应。
窃电是违法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盗窃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盗窃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由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来源|潮州供电局
编辑|翁纯
审核|詹树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