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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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响应广大缴存职工的需求,减轻缴存职工的购房还贷压力,《潮州市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指引》经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25年5月6日起在潮州市正式实施啦!
全文如下,一起来关注吧!
潮州市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的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即纯商业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并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办理纯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下简称“商贷”)且尚未结清,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取得原商贷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偿还原商贷。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等各个环节,应当符合第一条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条件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配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在商业银行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正常还款满1年,剩余还款期限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二)申请人应当是“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应已办妥不动产权属证书,当前仅存在原商贷抵押登记,无其他担保、查封、设立居住权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在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商贷才能办理商转纯公积金贷款、商转组合贷款,且只限原商贷发放银行办理;
(五)“商转公”贷款只采用以贷冲贷方式,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直接冲抵原商贷。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应符合申请时执行的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的有关规定,且申请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额度取万元整):
1、不超过当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2、公积金贷款额度≤原商贷剩余本金余额;
3、公积金贷款额度+已提取额(含购房、还贷提取)≤房屋总价+已还商贷利息。
(二)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贷的剩余期限,且不超过公积金最长可贷款年限。
(三)利率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放款账户
“商转公”贷款款项须划入受委托银行内部过渡账户。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
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等);
(二)用于还款的银行卡;
(三)个人不动产(房产)登记情况;
(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查询授权书;
(五)原商贷借款合同。
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贷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需由银行盖章);
(二)《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申请,取得银行同意并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携带全部材料到住房公积金前台申请贷款;
(三)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职工“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给予“商转公”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审批通过;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退回受委托银行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原因;
(四)审批通过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申请人到银行签订合同;
(五)受委托银行将相关材料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将贷款款项放款至受托银行内部过渡账户,受委托银行当天进行商业贷款款项扣款结清。
第九条
此操作指引由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6日
来源|潮州公积金
编辑|蔡杨
审核|詹树鸿